血液透析适应症、禁忌症及透析方案

适应症

一、 急性肾损伤:凡急性肾损伤合并高分解代谢者(每日血尿素氮BUN上升≥10.7mmol/L,血清肌酐SCr上升≥176.8umol/L,血钾上升1-2mmol/L,HCO3-下降≥2mmol/L)可透析治疗。非高分解代谢者,但符合下述第一项并有任何其他一项者,即可进行透析:①无尿48h以上;②BUN≥21.4mmol/L;③SCr≥442umol/L;④血钾≥6.5mmol/L;⑤HCO3-<15mmol/L,CO2结合力L;⑥有明显水肿、肺水肿、恶心、呕吐、嗜睡、躁动或意识障碍;⑦误输异型血或其他原因所致溶血、游离血红蛋白>12.4mmol/L。决定患者是否立即开始肾脏替代治疗,及选择何种方式,不能单凭某项指标,而应综合考虑。

二、 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的时机尚无统一标准,由于医疗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多数患者血液透析开始较晚。透析指征:①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②BUN>28.6mmol/L,或SCr>707.2umol/L;③高钾血症;④代谢性酸中毒;⑤口中有尿毒症气味伴食欲丧失和恶心、呕吐等;⑥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肾性高血压或尿毒症性心包炎用一般治疗无效者;⑦出现尿毒症神经系统症状,如性格改变、不安腿综合征等。开始透析时机时同样需综合各项指标异常及临床症状来作出决定。

三、 急性药物或毒物中毒:凡能够通过透析膜清除的药物及毒物,即分子量小,不与组织蛋白结合,在体内分布较均匀均可采用透析治疗。应在服毒物后8~12h内进行,病情危重者可不必等待检查结果即可开始透析治疗。

四、 其它疾病:严重水、电解质及酸解平衡紊乱,一般疗法难以奏效而血液透析有可能有效者。

禁忌症

随着血液透析技术的改进,血液透析已无绝对禁忌症,只有相对的禁忌症。

休克或低血压者(收缩压<80mmHg)

严重的心肌病变导致的肺水肿及心力衰竭;

严重心律失常;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脑出血;

晚期恶性肿瘤;

极度衰竭、临终患者;

精神病及不合作者或患者本人和家属拒绝透析者。

方案

血液透析治疗方案取决于残余肾功能、心血管稳定性、蛋白质摄入量、体表面积、工作量、透析器面积和透析液性质、透析方式。国内外各中心采用的透析方式有:适时透析,开始透析时患者几乎没有尿毒症症状;晚期透析,当肾小球滤过率<5ml/min或出现尿毒症症状时才开始透析;递增透析是指当患者每周尿素清除指数(KT/V)<2.0时开始透析,透析剂量随残余肾功能的逐渐减少而增加;足量透析不考虑患者的残余肾功能,只有达到透析标准就开始足量透析治疗。

每周透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日间短时每天透析;另一种为夜间长时每天透析,这种透析方式克服了常规血液透析患者体内溶质水平及水分处于非稳定状态和呈锯齿状的波动。透析频度和时间尚无统一标准,每周总时数有5h、8h、13.5h和15h不等。临床上所谓透析充分是指在摄入一定量蛋白质情况下,血液透析使血中毒素适量清除,并在透析间期保持较低的水平;通过透析超滤清除透析间期体内增长的水分;透析过程安全平稳,透析后感到舒适,不发生心血管意外及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长期透析的患者日渐康复,并发症少,经济又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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