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妊娠须知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发病人群是处于生育年龄阶段的女性。随着对SLE诊治水平的提高,过去的20多年里SLE患者的存活率有大幅度提高,据统计,SLE患者的20年存活率已经达到60%以上。女性SLE患者的生育能力本身与非SLE的同龄女性相比没有差异,婚育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患者面前。 但由于性激素在SLE发病中的作用,SLE患者在妊娠期间会出现病情复发或加重,有约1/3的患者最终以剖宫产的方式终止妊娠,近1/3以上的患者出现早产,20%以上的患者发生子痫,有近30%SLE患者的胎儿出现宫内发育迟缓[1]。因此,SLE患者的妊娠本身属于高危妊娠。此外,有半数以上的SLE患者在妊娠期间会出现病情复发或加重,危及胎儿及孕妇的安全。 怎样才能减少上述的危险情况呢?首先要选择正确的妊娠时机。 SLE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考虑妊娠: (1)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6个月; (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 mg/d(或相当剂量)以下; (3)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为0.5 g以下; (4)无重要脏器损害; (5)停用免疫抑制药物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霉酚酸酯等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后,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有以下情况者是不能妊娠的,即使怀孕也可能出现一尸两命的情况。 以下情况属于妊娠禁忌证: (1)严重的肺动脉高压(估测肺动脉收缩压>50 mmHg,或出现肺动脉高压的临床症状); (2)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用力肺活量(FVC)2.8 mg/L]; (5)既往有严重的子痫前期或即使经过阿司匹林和肝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的HELLP综合征; (6)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 (7)过去6个月内有严重的狼疮病情活动[2]。
相关医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