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官能症

神经官能症又称神经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临床上一般采用百合清脑静神剂治疗。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神经官能症 

英文名:neurosis 

季节分布:四季 

传染病:否 

临床表现: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巨妨碍心理或社会功能

疫苗预防:否 

归类科室:神经内科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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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官能症是对一组心理障碍的总称,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且妨碍其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 。 

概况

神经官能症又名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三版》(CCMD-III)中神经症的描述性定

义:“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

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由于各国学者理解神经症病因学观点不一致,多年来对本症的命名、概念、分类等争议较多。

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了神经症。我国学者仍认为神经症是一客观存在的临床实体,在CCMD-III中将神经症分为六个亚型:焦虑症、恐怖症、神经衰弱、躯体形式障碍、强迫症、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其共同点是:

1、起病常与素质和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2、存在一定的人格基础,常常自感难以控制本应可以控制的意识或行为;

3、症状没有无相应的器质性基础;4、社会功能相对完好,一般意识清楚,与现实接触良好,人格完整,无严重的行为紊乱;

5、一般没有明显或较长的精神症状。

6、病程较长,自知力完整,要求治疗。

神经症是常见病,患病率相当高。WHO根据各国和调查资料推算:人口中的5%~8%有神经症或人格障碍,是重性精神病的5倍。西方国家的患病率100‰~200‰,我国为13‰~22‰。神经症也是门诊中最常见疾病之一。

病因病理

神经官能症的发病原理尚不清楚,一般认为,个体神经系统功能减弱与不健全的性格特征有关。精神因素在发病上起重要要作用。它会造成兴奋与抑制过程的失调,而神经组织的病理形态学方面没有发现肯定的改变。神经衰弱是神经官能症中最常见的一种。常由于思想矛盾和精神负担过重,过度紧张以及病后体弱等原因使神经(尤其高级部位——大脑皮层)的活动过度紧张,过度疲劳,造成兴奋和抑制的失调而发生功能紊乱,即发生了神经衰弱。 其临床症状很多,无系统性,常见为精神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头晕、记忆力减退、神经过敏、情绪不稳、易怒、失眠,对外界刺激(声音、光线)特别敏感及机体的内感觉增强(感觉心脏血管的搏动),或过分集中注意于身体的各种变化而产生各种疑病观念(如疑生脑瘤、心脏病、害怕会发展成精神病等)。神经官能症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主要基本上都是主观感觉方面的不良,没有相应的器质性损害。表现为当事人一般社会适应能力保持正常或影响不大;有良好的自知力,对自己的不适有充分的感受,一般能主动求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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